夫妻之間分居時間如何證明
(一)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二)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五)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分居滿兩年能不能離婚
(一)說夫妻分居滿兩年能離婚是片面的,前提是夫妻雙方出現感情不和滿兩年才能離婚。分居兩年很多人面臨夫妻雙方分居這種問題時,便會自然而然的認為分居時間達到一定期限便可以便可以自動離婚。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婚姻是依照嚴格的法定的程序所締結的夫妻關系,并不會因為時間的長短或是個人、雙方的意愿而導致婚姻的結束或是無效。因此,要想結束婚姻,也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辦理離婚的登記。
(二)夫妻雙方出現感情不和,導致長時間分居時,雙方可以在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進行協議離婚。如果協議得不到解決的話,我們就要訴諸于法律,按照訴訟程序來。這時,我們要介紹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第32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在此所指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它只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而用來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說分居兩年只是判決離婚的其中之一的理由,而并不是必要的條件。此外,對于分居的事實,最好能夠提供充足、合法的證據來進行證明,以便法院在審理時采用。
夫妻分居時間的證明,需要租房協議或者夫妻之間的分居協議來證明,此外,鄰居的證人證言也是有效的。夫妻分居滿兩年,僅僅是提出離婚的理由,不能自動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