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樣才算是分居?
(1)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2)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
(3)同居不履行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為分居。
2、夫妻分居滿兩年的證據有哪些?
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法院就不會采納該主張。在分居離婚案件中,怎么證明分居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夫妻只有提出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分居,法院才會承認有分居事實。如果夫妻只是聲稱已經分居,但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來,法院就不會認定分居事實的存在。
實踐中,以下證據可以用來證明分居:
(1)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2)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3)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4)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3、分居兩年真的可以離婚嗎,分居離婚需要對方的同意嗎?
分居兩年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個事實,因為法院判決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的。
法律知識拓展: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由上述規定可知,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作為訴訟離婚的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