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
(2)案由:離婚糾紛。
(3)訴訟請求:書寫原告要求達到的目的,包括:請求判決離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的給付方式及數額,對方撫養時探望權的請求,財產的分割,原告生活困難時請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式或數額,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請求損害賠償的數額等;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
(4)事實和理由: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包括離婚的理由、依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承擔、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據,財產情況、分割理由及依據。離婚理由:應詳細敘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的事實和依據,有無法定離婚情形(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
(5)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6)寫明起訴狀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原告在具狀人處簽名捺印,并注明起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