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離婚手續】登記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一、登記離婚程手續可分為申請、審查、批準三個步驟。
其一、提出離婚申請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以及結婚證,共同親自到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這一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的有關問題。
其二、婚姻登記機關要嚴格依法辦事,對雙方當事人的離婚申請,要加以認真審查。審查時不僅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而且要認真進行調查。
其三、經審查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其意愿完 全真實,子女已有妥善安排,共同財產的分割也沒有爭議,婚姻登記機關就依法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
二、登記離婚的條件
第一,雙方當事人共同來提出申請;
第二,雙方均有完全行為能力;
第三,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寫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一致的意見)
第四,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需要攜帶的證件有:雙方當事人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應相一致,否則先到有關部門更正,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結婚證及雙方各2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
1、夫妻雙方未親自到場的;
2、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3、相應證件、材料不齊全;
4、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5、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