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孫先生與妻子在去年協議離婚,當時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樓房歸女兒所有。雙方在協議上簽字后,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效力,并發放了離婚證。
但離婚后,孫先生就后悔了,要求撤銷當初的樓房贈與,并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他認為,當初離婚協議中“房產歸女兒所有”的約定,實質上是男女雙方對女兒作出的財產贈與,而根據相關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在,由于該房產還沒有辦理過戶,財產權利也就尚未轉移,自己可以撤銷贈與。
對孫先生的說法,其前妻和女兒不能接受,于是,以往的一家三口不得不對簿公堂。
說法
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承諾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針對該案,法官進而解釋說,按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
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如果后悔的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因此,本案中,孫先生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戶給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法院將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