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離婚法院為何判他合法有兩妻?
20年姻緣終離散
現役軍人安寧上個世紀60年代末從湖南入伍,在重慶駐軍某部服役,不久提了干。1976年6月,安寧回老家探親,與放暑假在家度假的女大學生梅華相識后相戀。1976年12月15日結成連理。先后生育兩個女兒。隨后梅華隨軍來到重慶,在一所中學工作。
解決了夫妻兩地分居之苦后,安寧一心撲在部隊建設上,不斷展現自己的領導才能,上級器重他,年紀輕輕就走上了校級主要領導崗位,成為某部隊年輕的校級軍官。
1995年2月部隊調防,安寧隨部隊調到四川南充,夫妻不得不再次兩地分居。每當星期天或節假日,梅華要安寧回家。安寧是部隊的主要領導,行動有嚴格的紀律,不可能時時處處滿足梅華的要求。安寧在電話中向妻子加以解釋時,梅華總是不大相信,懷疑丈夫對她不忠。她要求安寧從早到晚的行蹤都必須一一告知。安寧回到家,梅華便檢查他的衣服口袋和公文包,監聽安寧接打電話,外出撞見安寧與女性交談,總要向對方盤問,有時弄得安寧的同事和朋友十分難堪。
考慮到已有近20年的夫妻感情,安寧對梅華的作為一再忍讓,梅華多疑的心卻日甚一日,乃至弄得安寧無法工作。無奈之下,1996年7月,安寧向部隊寫了離婚申請,上級黨委召開專門會議,于同年9月下達了同意安寧離婚的批復。梅華也表示愿意離婚。1996年12月15日,就在他們結婚20周年的這一天,他們雙雙走進南充市順慶區民政局,填寫了格式化的離婚協議。因雙方未帶結婚證,梅華未帶戶口簿、身份證、單位介紹信等,離婚證未能辦妥。12月17日,安寧和梅華辦理了離婚手續,領取了“順婚處字151號離婚證”書。
反悔離婚狀告民政局
離婚后,安寧經過一段時間的心理調試,從痛苦的陰影中挺了過來,并調到西安某部工作。不久,經人介紹,認識了白玲,兩人性情相投,于1997年8月1日舉行婚禮,組成了新的家庭。
但梅華獲悉安寧再婚后,心里極不平衡。8月12日,她向有關部門寫信,訴說安寧拋棄她的不幸遭遇。后來她又對一律師稱,安寧是采用欺騙手段弄到的離婚證,請求律師用法律手段挽回她的婚姻。律師聽后深感震驚,即給民政部致函,稱安寧“不僅采用欺騙、脅迫的手段,而且偽造了大量的證件,領取了離婚證。其離婚手續不齊、程序錯誤、條件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特申請復議并撤銷安寧與梅華的離婚證。”南充市民政局,根據民政部的批示意見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了走訪、調查,確認安寧、梅華協議離婚時所持的相關文件、介紹信合法有效。
1997年11月16日,順慶區民政局以南順民發(1997)66號文件復函,確認安寧、梅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離婚登記具有法律效力。梅華不服,于1998年1月向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民政局所頒發的離婚證無效并賠償梅華的經濟損失10萬元及賠禮道歉。法院經審查,認為梅華領取離婚證后在法定的復議申請期60日內并未提起復議,民政局的行政行為即產生法律效力。梅華提起行政訴訟距民政局行政行為已超出一年多,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對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梅華不服,向南充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南充中院經審查駁回梅華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裁定。
梅華拿出“秋菊打官司”的精神,一次又一次地提出申訴。2001年4月20日,南充市中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市、區兩級法院的裁定,指定順慶區法院立案審理。
梅華狀告民政部門,安寧作為第三人同樣被推上了被告席。
順慶區法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1年10月10日公開庭進行了審理。
梅華訴稱,離婚不是我的自愿,我是迫于哄騙、昏厥的情況下,第三人安寧強行拉著我的手在他們準備好的文件上簽字。在辦理離婚時,女方缺乏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單位介紹信等,請求判令被告撤銷非法離婚登記,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及賠禮道歉。
順慶區民政局辯稱:1996年12月15日,安、梅一同到被告處要求辦理離婚登記,填寫了離婚申請、財產分割協議、子女撫養協議,因梅華稱結婚證已丟失。工作人員便告知兩人回去要單位出具一份婚姻狀況的證明,并注明結婚證丟失的情況。12月17日,兩人再次來被告處要求辦理離婚手續。工作人員筆錄了兩人自愿離婚的談話內容,再次審查了部隊出具的介紹信、離婚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自愿離婚筆錄、財產分割協議、子女撫養協議書。兩人自愿在申請書上簽了字,被告即依法給兩人頒發了離婚證。原告請求撤銷離婚登記的主張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安寧的代理律師向法庭陳述并提供了其進行深入調查所獲的證據材料,認
為,原告和第三人安寧離婚,完全是雙方自愿、合意之結果,意思表示真實,民政局發給離婚證的行為合法有效,依法不應撤銷。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辦理原告與第三人的離婚登記時,僅憑第三人所在部隊的批復等證明,原告未持本人身份證明和自己所在單位婚姻證明辦理了離婚登記,民政局未嚴格要求原告出具上述證件,屬工作疏忽。但考慮到離婚登記后時間已長達五年之久,雙方也無法相處,況且第三人又與他人結婚,家庭生活穩定,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不予撤銷為宜。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本院不予支持。法院作出判決:維持南充市順慶區民政局順婚處字第151號離婚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撤銷離婚證
梅華不服,提出上訴。2002年7月25日,南充中院作出判決認為:本案被上訴人順慶區民政局無上訴人的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介紹信和上訴人及第三人的結婚證等法定證件,在不具備離婚登記必備條件的情況下進行離婚登記,其行為違反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南充市順慶區民政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上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因在一、二審中未提供事實依據,其請求不予支持。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撤銷順慶區民政局1996年12月17日順婚處字第151號離婚證。
省高院提審:離婚合法有效
二審法院依法判決安寧與梅華的離婚無效后,就意味著兩人從前的合法婚姻關系得于恢復,他們在法律上就是合法的夫妻。而安寧與再婚妻子的婚姻也是經過合法登記,在沒有依法解除之前,安寧就是擁有兩個妻子的人,這意味著安寧已構成民事重婚。
頂著巨大的壓力,安寧再次委托律師全權代理,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同時,又向南充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