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重要制度: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暴力既是新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反映在新婚姻法諸多規范內容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新婚姻法之所以增補這一內容,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反映了國際社會人權保障體系的共同呼聲和壓力,是中國用法律手段保護人權、履行對有關國際公約的承諾的具體體現。二是中國社會基于歷史的、現實的諸多因素的影響,確實存在家庭暴力問題,必須給予相應的法律對策。三是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雖然已有一些零散的懲治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的規則,但“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需要加以集中、整合和明確。此外,近幾年的司法實踐和社會性救助活動,已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經驗,值得通過立法方式加以提升和確認。
準確把握和適用新婚姻法的規定,需要從認識上、理解上廓清以下幾個基礎性問題:
1、關于家庭暴力的界定
針對家庭暴力界定,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詮釋:一是從受害主體來分析,家庭暴力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性行為,狹義則專指夫妻之間的暴力行為。我國法律應持廣義解釋。二是從暴力侵害的客體來分析,家庭暴力亦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一方對另一方的身體、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侵害行為;狹義則僅指一方對另一方的身體侵害行為。新婚姻法的規定應屬于廣義。三是從暴力的空間角度來分析,有些國家的家庭暴力延伸到非婚同居及夫妻離婚后的暴力行為,而我國一般只局限于家庭共同生活中的暴力行為。由此可以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以暴力或脅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包括身體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權利,并造成一定損害后果的行為。換言之,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一方侵犯另一方的身體、性和精神等人身權利的故意傷害行為。在此界定的基礎上,應進一步明確二點:其一,現實生活中,各種類型的家庭暴力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間存在難于割斷的內存聯系。首先,對身體的暴力中可包含對性的暴力,而對身體的暴力無疑會引發精神折磨和心靈屈辱,于是引發間接的精神暴力。其次,對性的暴力既是對被害者的身體暴力,也是精神暴力。再次,對被害者的精神暴力,毫無疑問地會損害被害者的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從而導致間接的身體暴力。至于在精神暴力后強迫或魯莽為之的性行為則無疑又屬于直接或間接的性暴力。其二,發生在現實生活中的家庭暴力具有程度上的層次性:一是輕度的,即對受暴者偶爾進行一般毆打行為,雖然對身體不構成傷害,但卻也是一種暴力行為,并造成受害者的心理傷害;二是中度的,即對受暴者經常的或較為嚴重的侵害,但未構成犯罪,使受害者身體和心理都受到一定的傷害;三是重度的,即經常的、或嚴重的侵害使受害者受到極大的傷害或致殘,甚至危及生命或喪失生命,受害者的心理也受到極度的傷害,應構成犯罪。
2、關于家庭暴力的特征
關于家庭暴力的特征,可從兩個角度進行概括:一是從靜態的構成要件上看,家庭暴力特征有五:(1)主體雙方的親屬身份性,即施暴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親屬身份關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等,其中配偶之間的暴力占主流,且女性多為受害方。(2)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中,以家庭內為行為場所。(3)侵害的客體集中于身體、精神、性三個方面的人身權利,即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精神性人格權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4)主觀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 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目的性和故意性;過失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5)在客觀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積極作為,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強奸等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進行恐嚇、威脅、逼迫,也可以是消極的行為,如使受害人挨凍受餓、不準出門、有病不治療等。二是從動態的運行表現上看,家庭暴力有六個特性:(1)手段多樣性;(2)行為隱蔽性;(3)時間的連續性和長期性;(4)原因的復雜性;(5)外界介入的困難性;(6)受害程度的不可測定性。
3、新婚姻法有關家庭暴力問題的具體規定
作為一項新內容、新制度,新婚姻法就有關家庭暴力問題在八個條文中作了直接或間接的反映。
總則第3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21條規定: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第32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一方提出離婚,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45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46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