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定撫養義務就不能離婚嗎?
問:我和丈夫因性格不和,無法共處,雙方都想離婚,但因工作關系,雙方都堅決不愿撫養孩子。有人說,夫妻均拒絕撫養小孩,法律上應視為不履行法定撫養義務,侵犯了小孩的教育、成長和生活等權利,為保障小孩的健康成長,夫妻之間的感情即使已達到法律允許離婚的破裂程度,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請問:不履行法定撫養義務就不能離婚嗎?
律師解答如下: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就是說我國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只能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司法實踐中主要是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只要夫妻感情達到確已破裂、無法挽救的程度,就應該準予離婚,而不能附加其他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可見,離婚當事人均拒絕撫養小孩的,并不能成為不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
孩子究竟應由誰撫養,法院將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法院判決由一方直接撫養后,其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如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還可以遺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保護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后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已有強有力的保障,因此,不必擔心父母離婚后子女無人撫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