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人大代表黑新雯表示現在的離婚手續太簡單,是離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她建議增加離婚難度防止沖動離婚。她提建議修改《婚姻登記條例》,在(第三章)離婚登記中的(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中增加:“(四)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婚姻調解書。”今日看網友評論,像是半數以上反對。不過,我覺得黑新雯的提案還是很有值得借鑒或利用的地方,應揚其長避其短,那些反對者有許多是連黑新雯的意思都沒搞得懂,就赤膊叫陣了。
先來看看一則《“離婚要先過單位關”是倒退》的貼子,它說“離婚與否,是婚姻雙方自己的事,這是一種天然的選擇權,將其與單位許可捆綁在一起,毫無疑問是一種倒退。”可是,我怎么看都覺得此人不是來討論的,純粹是胡攪的。細看《人大代表:加大離婚難度防止沖動離婚》,無論如何也看不出黑新雯存在以需經單位許可作為加大離婚難度的意思。“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在婚姻調解書中確定了離婚登記當事人婚姻調解失敗后,方可按程序予以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明確表明:黑代表只是說離婚前請單位能說和一下,如果說合無望也就算了。由單位出個憑證說明調解失敗,婚姻登記機關就可以按程序辦理離婚登記了。黑代表寄希望這個程序能讓鬧離婚的二人更慎重些,如果還存在和好的可能則盡量爭取,根本不存在強扭或干涉的意思。如果二人堅持要離,則最終單位調解組織及婚姻登記機關仍然遵循他二人固執的意思為其辦理相關程序,強奸說她將離婚與單位許可綁在一起,說什么“倒退”實在是無理之極。
我們再看《增加離婚難度防止離婚沖動? 過半網友反對》說:“在新浪微博,參與“增大離婚難度可以降低離婚率嗎”的討論高達24506條。在新浪網,投票持反對意見的網友占總比例的64%。”我之認為,想都不用想經過單位或居委會的說合工作,肯定會存在勸好的案例。難道那些64%的網友認為讓單位或居委會介入調解工作,將一無是處么?只要我們以通常的心理認為十對中存在說和一對的可能,若能十對能勸回兩對,他們更是功德無量了。因此,黑代表所說增加調解程序可以降低離婚率,絕對是真理。沖動的網民不能把“增加離婚難度防止離婚沖動”,絕對地理解成“增加離婚難度杜絕離婚沖動”;或者將“增加離婚難度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止沖動之下的離婚結局”強加為是黑新雯的觀點。其實網友是自樹起靶子,說成是別人的,然后從打靶中尋找樂趣。黑新雯也壓根沒說所有的離婚者都是沖動離婚,她建議設置離婚調解程序并不想防止非沖動離婚。她的建議如果得到通過,如規定自知道張三提出離婚起15天月內開展調解工作,2個月內出具調解書,期求離婚者不必擔心單位在調解期限屆滿前拒絕出具調解書,張三或者他的老婆有絕對的自由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二人都同意離婚,未開庭時另一方就提出同意離婚的答辯狀,并將離婚協議附上,這樣我想起訴后少則半月,最多2月法院的離婚調解書就下了。
不過話說回來,如果雙方二人都同意離婚,且達成了離婚協議,而組織調解的居委會或單位拒不出具或怠于出具婚姻調解書,因此逼得該職工只能求諸訴訟,即使離婚也速,也剝奪了公民選擇登記離婚的自由。考慮這種可能,在難度相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增加最終導向離婚登記的渠道,可以如此設計:“婚姻登記機關自離婚雙方共同申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在婚姻調解書中確定了婚姻調解失敗后,方可按程序予以離婚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黑新雯提出調解程序建議的目的,只是預防離婚者中一部分人的沖動之下的未慎重思量的行為;經調解說合必有成功機會,所以必定會降低單位時間內的離婚率;控制登記辦理期限或調解期限,也幾乎可以避免讓感情破裂的一對兒較長時間地痛苦地干熬;將非訴訟渠道的離婚申請與登記(相當于批復)日期規定1-2月的辦理周期,會更好調節或改變離婚者的離婚情緒與離婚執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