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由于我離法定結婚年齡還差8個月,于是借用了哥哥的身份證進行了結婚登記,結婚后我與妻子感情不和想離婚,可結婚證上的信息是哥哥的,我該怎樣離婚?
高全斌律師答復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范圍采取窮盡列舉的方式予以規定,排除了任何其他否定婚姻效力的事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你登記結婚時雖未達到法定婚齡,但時至今日已達到法定婚齡,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因此,應當認定你和妻子的婚姻有效。既然為有效婚姻,雙方自愿離婚的,可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