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一名患精神病的女子李麗(化名)和丈夫離婚了,李麗的家人以李麗的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信陽市某區民政局作出的離婚登記行為無效。昨日,東方今報記者獲悉,信陽市中院指定異地審理這起行政案件,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李麗的訴求。
李麗是信陽市人,2009年12月,李麗與劉銘(化名)結婚。李麗稱,結婚前劉銘就知道她患有精神分裂癥。今年5月20日,劉銘卻哄著她到轄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李麗家人以李麗患精神病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民政局頒發的離婚證無效。
法庭上,某區民政局辯稱,工作人員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對當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了審查,且雙方當場簽訂離婚協議書并簽署離婚登記聲明書,當時并未看出李麗有任何異常,遂為其辦理了離婚手續。
李麗提供的證據顯示,2013年5月5日至6月3日,她曾在信陽市某精神病醫院住院,并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
浉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當事人于《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之“離婚原因”欄目已經明確填寫為:“無共同語言及思維能力”的情況下,登記機關的注意義務就應從一般注意轉為高度注意,變形式審查為實質審查。必須在當事人表達離婚意愿和履行登記程序準確無誤時才可辦理離婚登記。
如何才能做到實質審查?就本案而言,法院認為,登記員應當要求當事人對“無共同語言及思維能力”語句給出合理的解釋,必要時可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證據,用以查明雙方當事人的精神狀況及行為能力,以保證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之“自愿”是一個思維正常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但本案中,民政局為患有精神分裂癥的當事人辦理了離婚登記,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審查過李麗精神狀態是否正常的高度注意義務。顯然,其作出該離婚登記時依據的事實不清、適用的程序違法。
據此,法院判決,某區民政局5月20日為李麗和劉銘頒發的離婚證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