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丈夫感情不和,他現在已經離家出走。房子是我們結婚后單位分給丈夫的,寫的是他的名字。現在我們雙方都想要房子,但都不愿意去法院起訴離婚。我現在拿的是退休工資,我丈夫拿的工資比較高,在他離家出走這段時間,我能向他索要生活費嗎?應向哪個法院起訴?分居多久會判決離婚?
黃法官: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關于離婚,雙方可以自愿到民政局申請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也可以直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會進行調解,如果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會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