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有效法律形式:協議離婚、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這是關于協議離婚的規定。
協議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向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愿,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及債務分擔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詢問后,對于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是關于訴訟離婚的規定。
訴訟離婚是指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準其離婚并制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