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辦理離婚的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從未辦理過結婚登記起訴離婚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了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際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又分以下兩種情形:
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屬于事實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具體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訴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及其他能證明存在事實婚姻的證據,比如,登記有夫妻關系的戶口本,村委會、鄉鎮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亦可。
2、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再提起離婚訴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第二種,辦理過結婚登記遺失或損毀結婚證起訴離婚的處理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民發[2003]127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因此,根據該條規定,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申請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對于申請補領結婚登記的,一般要求男女雙方均到場進行拍照才能辦理補領結婚證。而離婚訴訟往往是一方不愿意離婚另一方才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愿離婚的一方往往不會配合欲離婚的一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這種情況下,欲離婚的一方應如何證明其婚姻關系存在呢?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包括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因此,已登記結婚的當事人可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證明婚姻關系的存在。
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并復印婚姻登記檔案。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十五條的規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制定立卷、歸檔、保管、移交制度,準確掌握本單位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的保存情況。婚姻登記處有義務向需要查檔的婚姻當事人出具相關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告知其檔案存放地。”因此婚姻登記機關有可能因婚姻登記檔案已移交而無法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此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存放地。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后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因此,婚姻檔案存放地為婚姻登記機關的同級國家檔案館。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七)項的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亦可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當事人可持該復印件作為婚姻關系的證明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