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姐的女兒過7日的時候,姐夫借酒發瘋趕走了姐的娘家人,姐姐和7天大的女兒也被迫回了娘家,現在我的小外甥女已有50多天大,這期間姐姐也一直和姐夫通電話,可是姐夫堅決不看女兒,也不露面。孩子未出生前,姐夫曾說,如果是個男孩兒,他就好好負責這個家!現在姐夫不提離婚,也不露面,我姐姐該怎么辦呢?
滬律網某律師回復:
如果不離婚,我個人認為通過協商或者通過基層組織和社會團體解決你姐姐的生活費、孩子的撫養費為宜。
以上兩項費用均應當以實際的需要和相對方的經濟承受能力相結合作綜合判定。其中孩子的撫養費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按照支付方每月實際收入的20%—30%來進行承擔。
根據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離婚時你姐姐在住房等方面可以得到照顧。此外,在孩子哺乳期內,你姐夫不能要求離婚,但你姐姐可以主動提出。在孩子撫養權上也會傾向你姐姐。
鑒于小生命剛剛降臨,事情也剛剛發生,我個人建議最好冷靜處理,不要輕言離婚。你姐夫觀念是太落后了,但也許本性并不壞,只是一時糊涂。畢竟是親身骨肉,時間長了,就會喜歡的。不過要是他真不悔改,那你姐姐也不能放棄追求幸福和自由的權利,要勇敢地提出離婚。
法律法規規定:
《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婦女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