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的丈夫一直比較愛喝酒,而且沒有節制。而且酒后經常有輕微的暴力行為,但后來越來越嚴重,我多次規勸無效就起了離婚的念頭,而他終于在一次酒后(晚上沒回家,在公司)逼我和他離婚,并讓我寫下自愿放棄孩子的文件(后來他為了表示悔改撕毀了),當時有一名同事在場,但他也喝了酒。第二天我丈夫說他不記得發生過的事了。沒想到過了沒幾天,他再次喝的很多,打的我很厲害并且還進行了性虐待,還把我捆了起來,我趁他睡著于凌晨跑了出來,沒地方可去,去了公司(有兩人去的較早見到受傷的我)但他醒酒的百般懇求并以放棄孩子撫養權為條件讓我撤了訴。沒想到他又一次在酒后要打我(有兩人在場)。我去了派出所但派出所不管。我現在要求和他離婚并讓他放棄撫養權,他卻到處散步我有了外遇的謠言,這個人就是第一次他在公司打我時在場的那個人。我現在很痛苦,因為當時心軟,沒有留下任何證據,現在我不知道我能不能要回孩子并和他離婚。我現在工作是臨時工,他在一家私企駐廣東辦事處,孩子自小到大,大部分時間都和姥姥一起生活。
滬律網律師回復:
如果對離婚的事情兩人不能協商解決,你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對于孩子的撫養問題,若你和男方都堅持要求撫養,則法院根據下列規定要看哪一方具有優先撫養的條件來判決,你則可以根據下列規定提出你的優先條件以及對方的不利之處: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