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結婚四年了,一直沒要孩子,今年年初我丈夫決定要孩子,在今年4月份有孩子,在5月末查出有孩子,但由于檢查時大夫要求做彩超檢查,于是我做了彩超,后我丈夫得知孕婦做彩超對孩子有影響,還有我在4月-5月期間用過殺蟲劑為由,一直希望我不要這個孩子,但我一直認為雖然做了彩超和殺蟲劑但問題不是很嚴重,對孩子來說不是絕對不能要。于是我們一直就這個僵持了一個多月(至今),這一個月中每天都談這些問題,丈夫對我都是冷面相對沒有笑臉,對我的精神方面造成一定的影響,導致我得了感冒,丈夫又對不要孩子加了一條理由,感冒也不能要這個孩子。我一直覺得孩子是無辜,丈夫做的這個決定可能是錯誤的,等孩子出生丈夫就能有所改變,現在孩子已經90多天了,我的身心已經很疲憊了,我決定把孩子做掉,也不想在要這場婚姻了,因為太傷心了,我對丈夫已經失去信心了。 他現在是不是在用“冷暴利”?我是應該做了孩子再離,還是在離婚之前做掉孩子?哪個對我有利一點?我能要求精神賠償嗎?最高能多少?他的私房錢已經轉到別人的帳戶,我還能得到嗎?
滬律網上海邢偉華律師回復:
一、做不做掉孩子對離婚是否有利很難說,最多只是在經濟上有所補償。
二、精神賠償是否可以要求,還是取決于是否可以證明男方為過錯方。這個是需要女方舉證的。
三、同樣,他的私房錢你是否可以得到,也取決于是否可以找到這筆錢并證明確實是為他所有。
滬律網律師回復:
根據你的敘述我認為你們的婚姻不能說是無可救藥,男方不要這個孩子的意見是比較現實的,可能在處理方法有不當之處,我認為完全可以理解,你們的糾葛完全可以采取向有關專家咨詢,以提高雙方對這個問題的認識的方法來解決,我建議如果只是因為這一個事就提出離婚,還是應該考慮清楚。
如果已經再下定決心離婚:
1、何時做掉孩子是否有利很難說,最多只是在經濟上有所補償;
2、精神賠償本案中是以家庭暴力為前提的,冷暴力的說法現在還無明確的依據,且也無法舉證,所以即使提出也不好認定;
3、他的私房錢如果是婚后所得,應為共同財產,可以有針對性的收集其轉移財產的證據如帳號、日期及儲蓄銀行等以利于今后的訴訟,知曉了這些情況可以在起訴后申請法院取證。
滬律網江西劉平律師回復: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