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去年2月份我與妻子結婚,婚后因性格、生活習慣等差異雙方經常爭吵。去年6月份我老婆離家出走回娘家了,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去年10月份我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來我們還是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上個月我打算再次起訴離婚,卻發(fā)現(xiàn)我老婆竟然懷孕了。對此我非常生氣更感到恥辱。我問她孩子是誰的,她說反正不是我的,我要求離婚,但是她卻說自己懷孕了不能離婚,請問我能不能要求離婚?
王律師:從保護婦女和胎兒的角度出發(fā),《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主要包括:(一)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二)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等情形。如果你老婆對通奸所致懷孕的事實沒有異議,符合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之一。你可以起訴要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