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女方有精神病,男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我和妻子結婚已經7年了,婚前我并不知道妻子有精神病史,婚后第二年妻子發病至今都未痊愈,妻子發病后,我一直外出打工,妻子由我岳父岳母照顧,婚后,我們未生育子女,也沒有什么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現在我想起訴離婚,法院會如何處理?
滬律網律師回答:首先,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離婚訴訟,需要為其設置訴訟代理人,對已設定監護人的,應由監護人代理訴訟,未設監護人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二)、(三)、(四)項的順序指定監護人代理訴訟。配偶提出離婚訴訟,其監護人只能是其父母,代理其參加訴訟。其次,離婚訴訟屬于身份關系的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表明是否愿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示離與不離這種意見,因此,這類案件應由人民法院裁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再次,在審查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時,應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則: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來夫妻感情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盡量做調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以不離為宜。對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滬律網網友提問:離婚時,精神病人訴訟代理人如何確定?
滬律網律師回答:離婚案件中,精神病人作為無民事行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監護人是其法定訴訟代理人。《民法通則》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作出具體規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從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中確定,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經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也可以作為監護人,沒有前述人員的,由所在單位、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具體在離婚案件中,應精神病人的配偶作為一方當事人,其利益與精神病人發生沖突,不可能作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而作為精神病人的父母,大部分已經年邁,有的生活不能自理,子女屬未成年尚需監護的居多,其他親屬怕精神病人離婚后負擔精神病人,往往相互推諉、不愿作監護人。
法院在確定訴訟代理人時,應充分考慮以上因素,從有利于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征求所在單位、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的意見,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指定其監護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對于離婚案件中擔任監護人的爭執、完全沒有必要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按照特別程序進行確定監護人后在確定訴訟代理人,而是在具體訴訟時對潛在監護人,征求所在單位、住所地居委會或村委會的意見后直接指定訴訟代理人。理由是:首先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作為第一順序的監護人,如果判決不準離婚配偶是當然的監護人,在前順序監護人還在時,法院直接指定后順序監護人的合法性和妥當性值得考慮,法院在離婚案件判決前專為離婚訴訟指定的監護人,而在判決不準離婚后就需要下裁定進行變更。其次是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只是指定訴訟代理人,訴訟結束后其代理身份消失,如果判決不準離婚后,監護人之間還存在爭執,法院完全可以按照特別程序進行指定,指定離婚訴訟的代理人與特別程序確定的監護人并不沖突。
滬律網網友提問:與精神病人離婚該注意什么?
滬律網律師回答:1、對精神病人參加訴訟區別對待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2、與精神病人離婚該注意——材料的準備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想起訴離婚,需要準備:
①雙方須帶上各自的身份證明;
②雙方的結婚證;
③離婚訴狀及其附件;
④與案件有關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
⑤人民法院需要的相關材料及有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