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 書證;
2、 物證;
3、 視聽資料;
4、 證人證言;
5、 當事人的陳述;
6、 鑒定結論;
7、 勘驗筆錄。
二、哪些手段不適宜用于離婚調查取證?
夫妻雙方要離婚時證據是很重要的。但離婚取證手段仍有些情況是不可取的,下面將介紹三種情況。
1、私人偵探
外遇確屬一種過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財產分割時應照顧無過錯方,但此類過錯對于夫妻財產侵害的影響并不大。理由是:(1)外遇并不是婚姻法 所規定的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要件之一,過錯程度小,在法律上便給予了改過的機會;(2)由于客觀原因,能夠取得的證明外遇的證據會非常有限,不外是一次或 幾次外遇,證據所組成的情節相對輕微。
為此,除非雙方當事人曾對外遇的懲罰作出過特別的書面約定,從訴訟角度考慮,專門就外遇取證,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
至于通過私人偵探或調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證據,則更有待商榷。因為調查公司注冊的經營范圍大多是商務信息調查,在婚姻糾紛中的調查權非常有限,更 何況經過正規的法律培訓的調查人員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證過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權及其他權利的,則常會因取證手段違法導致證據不被法院采信。
2、捉奸在床
在離婚過錯證據的搜集中,捉奸在床的想法是與中國人傳統的思想認識和價值觀念分不開的。但實際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雙方的矛盾之外,在訴訟中的 意義并不大。法官很難憑一兩次的捉奸在床而責令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為這并不符合婚姻法意義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責任構成要件。
捉奸在床唯一的意義是,由于這一行為引發的夫妻沖突或受害方與第三者的激烈沖突,法院可能依此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這一行為,無疑使夫妻感情修復陷于不可能。
另外,若是在他人住處或是賓館實施捉奸行為,往往會因取證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采信。白白浪費精力不說,還增添了自己的煩惱。
3、引誘犯錯
引誘犯錯是某些“離婚公司”的慣用伎倆。在接受一方的離婚策劃委托后,在找不到對方過錯的情況下,便導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拍偷錄的形 式,截取片段交給委托人應付了事。還有的,則故意征募一些社會青年,跟蹤到對方的行蹤后,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與對方打招呼、擁抱,拍得這樣的境頭來騙取委 托人錢財。
引誘犯錯是對當事人人格損害最為嚴重的一種取證方式,其根本沒有效力性不說,對當事人雙方的情感傷害都大。委托方無法辨別情況的真假,只能認定 對方有外遇的發生;對“過錯方”而言,此種莫須有的罪名亦讓自己傷心之極。和解的目的達不到不說,徒然使雙方的矛盾激化,對于后期的財產分割及問題都會帶 來極大的阻礙。
一般以上這三種情況是離婚取證手段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