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中的一方被判刑,另一方能否要求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夫妻中的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一般指5年以上),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由此可見,夫妻一方被判刑,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
2、與服刑人員離婚可以選擇哪種方式進行?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種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一種是去法院訴訟離婚。由于我國法律賦予服刑人員與普通公民同等的民事權利,因此與服刑人員離婚跟普通公民的離婚沒有本質的區別。
3、與服刑人員協議離婚怎么辦理?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夫妻雙方到場。由于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導致其無法親自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所以只能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到監獄“現場辦公”,或者由獄警押陪至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除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外,還有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作為服刑人員,不能出獄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的,正常情況下是該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應和一方到監獄找到服刑人員,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為其辦理離婚手續。
4、與服刑人員離婚,訴訟離婚怎么怎么進行?
(1)服刑人員配偶之離婚請求通常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需要綜合考慮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婚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除了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的四種情形外,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也是法官判決準予離婚的一種重要的法律依據(高法解釋第11條)。通常情況下,只要對方被判處有期徒刑,其配偶的離婚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管轄法院的選擇。對服刑人員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第23條第1款第4項),離婚糾紛屬于比較普通的民事案件,當然應當遵照此規定。本案中,原告陳某的住所地在西城區,故,向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是正確的。
(3)與服刑人員離婚,訴訟程序的特殊性。一般而言,北京市各級法院系統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很難通過一次訴訟解決問題;多數案件需要經過2次或以上的訴訟。而與服刑人員離婚,一般一次起訴就可以解決問題。立案后,法官會選定時間前往監獄開庭,有時候僅僅需要取得調查筆錄。這種做法大大方便的當事人,可謂得民心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