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的說法在農村流傳極為廣泛。其實,離婚案件中,誰先提出離婚對案件的審判結果沒有任何影響。
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而離婚對財產分割的范圍,僅指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個人財產、子女財產、其家庭成員財產均不再分割之列。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該法第46條還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誰?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于女的年齡等分情況來決定:
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權:
首先,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其次,如果出現某些特殊情況,父方也可獲得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1、在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父方可獲得撫養權: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兩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首先,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其次,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情況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特殊情形——十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子女一旦年滿十周歲,就意味著其作為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心智成熟度及對外界的理解能力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可以對于今后自己隨父或隨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做出判斷和選擇。
因此,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選擇跟隨父或母生活應當是一種無條件的權利,不能將其視為無足輕重的“意見”。在離婚案件中,對子女跟隨父或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當優先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問題,尤其是身心健康,其重心在于尊重子女的意見,保護子女權益,然后再考慮父母意愿,才符合法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