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涉及的內容主要分為三個方面:是否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孩子的撫養權和探望權如何處理;財產分割與債務負擔。下面一一來介紹:
一、是否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如果雙方均同意離婚,這一條可以忽略不計。如果存在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想離婚的情況,提出離婚的一方應該收集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這部分法律規定主要包括《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及《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之規定。
法律規定為引言,要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還需要提供證據予以支持,收集證據要注意運用合法手段。
二、孩子的撫養權和探望權
無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這部分內容都是重頭戲,大部分父母“搶”孩子的撫養權,遺憾的是也有一些父母“推”孩子的撫養權,無論是哪一種,都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
這部分法律規定主要包括《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及《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之規定。
父母與孩子的相處具有私密性,如果證明己方更有利于撫養子女應提供符合情理和法律的有利證據。當然,有條件的話,建議父母可以考慮協商“輪流撫養子女”。
三、財產分割與債務負擔
婚姻多源于情,多了于錢。很多夫妻面臨離婚邊緣時,不但沒有了任何感情,反而有很多對彼此的恨,在面臨離婚時,又習慣性的把這種恨轉化為多分割財產、少負擔債務。
這部分是離婚案件中的重中之重,原則是區分出財產和債務范圍、財產是共同的還是單獨的、債務是真實的還是虛假的、真實的債務是共同的還是單獨的。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
實踐中,有很多夫妻面對離婚僵局時選擇了分居,其中留守家庭的一方往往是被動離婚的一方,也是陷于劣勢的一方。建議這些朋友:不要因為怨恨、埋怨沖擊了理智,無論是想緩和夫妻感情還是直面離婚,都不應讓離開家的一方猶如斷了線的風箏,失去聯絡和控制,而應該積極密切的關注其動向和現狀以及共同財產的變化,做到“以不變應萬變”,方能在“離婚之戰”中立于不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