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門:
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二、部門職責:
實施本轄區內的婚姻登記工作。依法辦理婚姻登記,補發、,宣傳律,倡導文明婚俗。
三、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登記條例》;
四、登記條件:
1、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愿的;
3、雙方當事人對, 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
4、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5、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離婚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可靠。
五、當事人應提交的登記材料:
1、戶口簿 ;
2、居民身份證 ;
3、《結婚證》;
4、自愿;
六、登記程序:
提供證件 → 填寫《離婚協議書》、《離婚申請書》→ 審查 → 領取《離婚證》。
七、辦理時限和辦事結果:
1、證件、證明資料齊全、有效的, 當場登記發證。
2、經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 書面告知理由;
八、收費標準及依據:
市物價局滬價涉[89]第364號,離婚登記工本費10元/對。
九、各區(縣)的受理時間、地點、咨詢電話、電子郵件等詳細信息,請參見上海市婚姻登記機構一覽表。
十、投訴監督:
離婚登記當事人對受理部門及行政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可向 區縣民政局監察室、辦公
室投訴、舉報或向上海市民政局監察室、投訴、舉報。
投訴電話:63214261。
善意提醒: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四張,雙方照片必須同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