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根據新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要求離婚的男女,必須雙方親
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戶口證明,居民身份
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其中離婚協議書
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
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嚴格審查。一方面審查當事人提
供的證件和證明是否真實有效;另一方面應根據新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
有關規定,認真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協議離婚的法定條件。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
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有關的證件和證明,對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如實提供,不得
弄虛作假。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
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
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離婚證和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離
婚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便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婚姻登記管
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不予登記得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