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撿食垃圾而被家人發現精神極度不正常的陳女士,今天作為原告在其母親和律師、姐姐等代理人的陪同下,來到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參加了狀告東城民政部門要求撤銷自己去年所辦的離婚登記一案的公開審理。原告的前夫因與本案的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原告方在庭審中稱,原告與第三人于1991年結婚,她在婚后患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癥,并于2003年4月“非典”期間發病。原告在發病期間,出現嚴重的幻聽、幻視和幻覺,甚至以為有神仙要娶她為妻。在這種情況下,原告與第三人達成所謂的離婚協議,并雙雙前往被告處辦理。被告在未查明真相的情況下,對原告與第三人進行了離婚登記,發給書,解除了雙方的。事后,原告因發病被送往醫院。原告及家人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訴請依法撤銷被告所作的離婚登記,并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委托的代理人則辯稱,原告與第三人共同到民政部門提出離婚登記申請,并出具了相關材料及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員在詢問他們二人時,他們的表現十分正常,能夠辯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被告工作人員是在嚴格履行有關程序的基礎上為原告和第三人辦理的離婚登記,因此請求法院維持這一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人認為,原告與自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未患過精神疾病。不僅如此,原告在離婚登記后,還以第三人為被告提起過要求變更孩子的官司,那份起訴狀條理清晰,長達四頁,足見其精神狀態應屬正常,這也證明原告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人。另外,被告的工作人員也嚴格履行了職責,自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還獲悉,此案立案后,法院應原告代理人的申請,委托權威部門對原告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原告2004年4月15日辦理離婚登記時,認識及預期能力喪失,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是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離婚登記的情形。本案當事人的離婚登記行為效力究竟如何,目前因被告當庭申請重新鑒定而再生波瀾。另外,第三人已在案件訴訟期間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