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夫妻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根據規定,我國的離婚有兩種方式: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
登記離婚也叫協議離婚,它是自愿離婚的夫妻,在對、財產及債務等事項處理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雙方通過行政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
我國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確定了兩種離婚方式。
離婚率是當年離婚數與當年平均人口的千分比,即離婚率=當年離婚登記人數÷[(上年人口總數+當年人口總數)÷2]×1000‰。
2002年全國離婚117.7萬對,其中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57.3萬對。民政部門辦理的離婚登記中,內地居民之間離婚登記567636對,涉及港澳臺居民和華僑離婚登記5221對。2002年離婚率為1.8‰。
2002年8月6日,民政部辦公廳就湖南省民政廳關于婚姻當事人雙方因男方實施性別矯正(男性變女性)手術,申請撤銷婚姻關系應如何處理的請示,印發了《關于婚姻當事人一方變性后如何解除婚姻關系問題的答復》(民辦函[2002]127號)。答復指出,XX、XX在辦理手續時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婚姻登記合法有效,當事人要求登記機關撤銷婚姻關系的請求不應支持。如果雙方對財產問題沒有爭議,登記機關可以參照協議離婚處理,離婚的效力自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算。雙方因發生爭議起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同時一并解決財產問題。
2002年8月6日,民政部辦公廳就安徽省民政廳關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結婚登記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時調查發現,失蹤一方辦理結婚登記時提供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均系偽照,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印發了《關于撤銷黃清江與葉芳結婚登記問題的答復》(民辦函[2002]129號)。答復指出,“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材料不具備真實性審查的條件和能力,《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是指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登記的實質性要件,通過弄虛作假而騙取的登記。因此,對黃清江要求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請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已函復我部(法研[2002]81號),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婚姻關系按一方當事人死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