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遺產糾紛越來越多,許多都是因為當事人未進行明確的遺囑或聲明,導致了遺產繼承人之間的糾紛。北京王女士便遇到了這種情況。
王女士的丈夫在2011年在家中猝死,而遺產繼承時,王女士要求繼承公婆一套房產的四分之一產權。據了解,王女士公婆有四個子女,王女士丈夫為老大。公婆二人在生前購買一套房產,現價值200余萬元。二人去世后,丈夫兄妹四人均對該套房產有繼承權,因此各占這套房屋產權的四分之一。現在王女士丈夫死亡,王女士認為自己理應繼承這套房屋的部分產權。而自己丈夫的三個兄妹卻并不同意,并出示了王女士丈夫放棄遺產繼承的聲明。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王女士決定通過訴訟維護自己權益。
在庭上,王女士丈夫的兄妹三人進一步闡述了事實經過。在父母去世后兄妹四人便在姑姑的主持下進行遺產繼承,而當時老大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并簽署了聲明,本應該去公正,但由于未考慮到以后的復雜情況便未去進行公正。后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時王女士丈夫也在場,并沒有異議。因此王女士丈夫并沒有自己父母這套房產的產權,而王女士更不可能繼承該部分房產。
滬律網上海遺產律師在此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遺囑及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搞不好很容易親人反目,親情消散。公證不僅在訂立遺囑,還是放棄遺囑繼承都是非常重要的。切不可圖方便,顧面子而最后引發矛盾。合法有效的遺囑,公證很容易定分止爭,維護親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第四十七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本案中的焦點便在于,兄妹幾人提供的放棄遺產證明未經公證能否證明王女士丈夫做出過放棄父母遺產繼承的意思表示。法院認為兄妹幾人提出這一證據,便有義務證明這份聲明的真實性。但幾人不能通過鑒定或其他方式證明聲明為其本人書寫。故王女士可以繼承房屋四分之一的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