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和詢問相關情況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依據《結婚登記條例》第13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當事人離婚證后,自雙方簽收離婚證之日起,婚姻關系即告解除。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第10條,
內地居民自愿登記離婚的,應至一方戶口常住地。不一定非在原婚姻登記機關。
內地居民和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自愿在內地離婚的,應當到內地居民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這一點和結婚登記指定的機關不一樣,結婚登記機關是必須去省級政府或省級政府指定的機關。
內地居民離婚,應帶上:
1、身份證,戶口簿;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若是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還必須帶上:本人有效的通行證、身份證,外國人和華僑要帶上護照和其它有效的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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