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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登記還需要單位證明嗎?
律師回答:
離婚的雙方,不需要單位開證明了。根據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離婚當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關證明材料和離婚協議書,就可以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某報社記者采訪時說,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簡化了辦理離婚的手續。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和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這就意味著離婚當事人不需要再提交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條例同時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香港、澳門、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知識延伸:
辦理離婚登記所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1 、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雙方戶口簿婚姻狀態應明確標注為已婚,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應當先到有關部門予以更正。 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的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單位集體戶口應同時出示集體戶口的首頁和本人戶口卡,并加蓋戶口專用章。
2 、雙方的結婚證。
3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內容為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的處理意見)。
4 、各自持有兩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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