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簡稱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方式作了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準予離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協議離婚是最常用、最普通的的離婚途徑,據不完全統計,離婚的當事人有80%以上都采取協議離婚的形式。協議離婚對雙方、對子女、對家庭傷害最小。
優點與缺點
采取協議方式離婚,優點是:迅速、及時,成本小,不太傷感情。
采取協議方式離婚缺點是:離婚協議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還需訴訟解決。這個缺點有時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在離婚時,雙方都要結清帳務,將主要義務履行完畢,這樣會避免離婚后一方耍賴不履行。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是離婚當事人因對是否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撫養、如何懲罰過錯方等問題存在爭議而無法達成離婚協議的情形下所采取的離婚方式,是一種可行的、有效的離婚方式,據不完全統計,有近20%的離婚案件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
優點與缺點
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優點是:處理問題不留后遺癥,且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具有強制履行效力。
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缺點是容易激化雙方的矛盾,進一步傷害雙方和家庭感情。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離婚當事人不要懼怕離婚訴訟,要以平常心態對待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是依法進行,人民法院會公平的判案。在無法協議離婚時,訴訟離婚也是必選之路。有些爭議,多次協商解決不了的,通過訴訟就能夠解決;通過協議得不到的,可以通過訴訟滿足要求;法律會快刀剪亂麻,無論雙方有多少恩怨和糾紛,法律都會有一個明晰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