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辦結婚登記與補領結婚證有何不同?
第一、對象不同。補辦結婚登記針對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的實質要件,舉行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而補領結婚證是針對已經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
第二、程序不同。補辦結婚登記必須符合關于結婚登記的所有法定要件,雙方必須同時到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辦理;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既可以到原辦理機關申請,也可以到現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第三、婚姻效力的起算時間不同。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起算;補領結婚證的效力從原辦理結婚登記時算起。第四、結婚證上日期含義不同。補辦登記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是當事人補辦登記當天的日期;補領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為原辦理登記的日期。
2、婚姻登記證破損或遺失后,到哪個婚姻登記機關可以補領?
婚姻登記證件破損或遺失后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3、補領婚姻登記證,需要攜帶哪些材料?
婚姻登記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持戶口簿、身份證以及婚姻登記查檔證明等材料辦理。
4、已經離婚的當事人可以補領以前的結婚證嗎?
已經離婚的當事人不能再補領以前的結婚證。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條件是“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因此,當事人申請補領結婚證或離婚證應當是在該婚姻關系存續或者解除的事實仍然存在時提出。也就是說,當事人離婚或者喪偶的,其原來的婚姻關系已經不存在,因此不能再補領結婚證。
5、婚姻登記檔案遺失了,該如何補領婚姻登記證?
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本上夫妻關系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