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還未辦妥,丈夫就已先行再婚?瓊中一女子以重婚罪狀告丈夫。近日法院宣告丈夫無罪釋放。
妻子王玲(化名)向法院訴稱,1996年10月26日,她和丈夫馮青(化名)登記結婚,婚姻之初,夫妻之間的感情很好。但是從2002年起,她便受到丈夫的冷落,兩人常常發生口角。最后丈夫經常以公務繁忙、家事不順為由外出不回家。
2004年2月,丈夫提出了離婚的要求,她不同意,不料想卻招致了暴力威脅。
無奈之下,她只好于2004年4月21日在丈夫擬好的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并一起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但丈夫已經在2004年3月23日和一名女子登記結婚,并在一個多月后生下一名女嬰。所以她認為丈夫構成重婚罪,并提起了刑事自訴。瓊中法院受理了這樁案子。
馮青在法庭上辯稱自己是無罪的。他說在2004年1月18日就和王玲辦了離婚手續,兩人并已領取了離婚證。
雙方對于是否已“離婚”各執一詞,馮青真的構成重婚罪嗎?法院經過審理后撥開了云霧。
原來,由于雙方在2004年1月18日辦理離婚手續時,當時手中只有一份手寫的離婚協議書。為了讓人手一份,丈夫就請求婚姻登記處把該份協議拿回去打印一式三份。經婚姻登記處同意后,他們將協議書拿回家。由于種種原因,丈夫直到4月21日才將打印好的協議書補交給婚姻登記處。
法院認為,補交的協議書并不影響離婚效力。而離婚證簽發日期正好是1月18日。因此在他們離婚之后,馮青再次結婚不構成重婚,馮青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