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女士說,現在她和丈夫朱先生都在廣州打工,這次是專程抽時間回來辦理離婚手續的。蘭女士是衢州人,朱先生則是上海人。由于性格脾氣不合,兩人長期分居達9年。兩人協商后,決定協議離婚。為了把證件辦齊,朱先生在三天前就坐飛機趕回了上海,開了戶籍證明,攜帶一張臨時身份證到了衢州。
而問題就出在朱先生的這張臨時身份證上,行政中心的工作人員解釋,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應該在領到補發的戶口簿、正式身份證后,才能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任何證件都應事先問清楚程序、需要的哪些證件,有何要求。”行政中心的工作人員介紹說,這個臨時身份證辦理出國手續、結婚登記手續等都可以,但是離婚手續不行。行政中心要按照婚姻登記法去執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需要攜帶的證件有居民身份證(正式身份證,非臨時身份證)、戶口簿(原件)、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照片二張,雙方照片必須同色。
行政中心工作人員說,如果兩個人實在抽不出時間,可選擇起訴離婚,到法院辦理。起訴離婚可委托他人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