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實務中在法院庭審前應該要注意哪些事項?離婚訴訟庭審前應該對案件進行審查,注意該離婚案件的訴訟管轄是否正確、是否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是否屬于撤銷婚姻的范疇等。
實務中,在法院庭審前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1、離婚案件的訴訟管轄應如何確定?
確定離婚案件的訴訟管轄,主要應審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離婚案件管轄的規定。
當事人存在離開住所地情況的,需注意以下情況:
(1)夫妻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原告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的,應由原告提供被告至起訴時在該法院轄區內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
(2)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由原告提供被告符合該條第(一)至(四)項規定情形的證據。
(3)如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且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現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哪些案件應屬于婚姻無效的訴由范疇?
訟爭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起訴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的,訴由定性應為“婚姻無效”,而非“離婚”。
3、屬于無效婚姻情形,而當事人以離婚為由起訴的,如何處理?
法院應將查明的婚姻關系無效事實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變更訴由。當事人不變更的,受訴法院應依職權變更案由,并分別制作宣告婚姻無效判決書及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應當注意的是:
(1)法院查明訴由系無效婚姻的,應依法宣告婚姻無效,不得以當事人申請撤訴或按自動撤訴處理等為由以撤訴方式結案。
(2)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婚后依靠藥物治療可以維持正常狀態的,不能按無效婚姻處理。
(3)無效婚姻案件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且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法官應告知當事人對此判決不得上訴。
4、哪些案件應屬于撤銷婚姻關系的訴由范疇?
訟爭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一條所涉的婚姻可撤銷情形,即受脅迫結婚的,屬于撤銷婚姻關系的訴由范疇。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法條所規定的1年期間為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主張撤銷婚姻關系的撤銷權即歸于消滅。
5、哪些案件應屬于基于同居關系的訴由范疇?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應按以下情況分別定性: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訟爭當事人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定性。
(2)1994年2月1日后,訟爭當事人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方可以離婚為訴由起訴;如當事人明確表示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除應依法處理子女撫育及財產關系等事項外,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6、應注意離婚訴訟需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離婚訴訟涉及身份事項的變更,因此需為當事人本人真實意思。除當事人不在境內、下落不明等特殊事由外,一般應由其本人對婚姻關系等事項發表意見。在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應通過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7、離婚案件有哪些限制起訴事由?
(1)離婚案件原告如系再次起訴的,應審查其歷次起訴情況,包括:上次起訴時間、受訴法院、審理結果、結案情況(包括結案時間、結案方式、生效時間等);如系六個月內重復起訴的,應審查有無可以受理的法定事由(如出現新的事實或理由等)。
(2)男方起訴離婚的,需注意女方是否存在法定的特殊事由,如女方處于孕期、女方于起訴之日前一年內有分娩情況、女方是否于起訴之日前六個月內有中止妊娠情況等。
需注意:盡管女方存在限制起訴的法定事由,但男方能舉證證明存在特殊情形的(如女方因婚外性行為導致懷孕),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其離婚請求。
(3)限制起訴事由注意事項:
A、對于判決不準離婚、撤訴或調解和好等方式審結的離婚案件,再次起訴限制期“六個月”應當自判決、調解或撤訴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B、對于起訴時尚不滿六個月而立案時未注意到,審理中發現已滿六個月的情況,從嚴格執法的角度考慮,以裁定駁回起訴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