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女士來電詢問,她于1989年在城東區人民法院辦理了離婚,當時由于疏忽錯寫了自己的姓名,現如今單身的她想要申請一套公租房,卻在申請時因離婚證上的姓名與本人不符而遭到了拒絕。
李女士告訴媒體,當年辦理離婚她只有二十幾歲,將自己名字中的“東”錯填成了“冬”。李女士當時覺得日后也不會再用到離婚證,因此也沒有及時去更改錯誤信息。現在她單身一人,沒有能力購房,想要申請一套公租房,卻發現自己的離婚證因信息錯誤而無效,無法辦理申請,讓她不知所措。
就李女士求助的問題,媒體致電了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咨詢此事。工作人員告訴媒體,當初李女士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向法院提交了錯誤的姓名信息,而李女士在隨后的各項手續簽字時也都誤寫了姓名。現如今李女士想要更改離婚手續上的錯誤姓名,而法院因為無法確認李女士是否為當初辦理離婚的本人而無法為她辦理。
為此,李女士十分苦惱。如果錯誤信息更改不過來,日后李女士辦理所有要用到離婚手續的事宜,都無法辦理。這里媒體向廣大市民提示,辦理重要手續一定要認真謹慎填寫自己的個人信息,不要為自己徒增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