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協議和合同對簽訂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不能說不算數就不算數。
男子旺和女子春,原本是一對夫妻。結婚后,兩人感情一直不好,最后不得不分道揚鑣。
去年12月,兩人協議離婚,并達成書面離婚協議。雙方約定,兩人共同所有的一套登記在旺名下的住房,自辦理離婚手續之日起30日內,過戶到春名下,旺搬出該房屋。協議簽訂后,雙方一起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時間過得飛快,很快30日的期限就到了。誰知,旺不但不搬出該房屋,還多次帶朋友、親戚在房子里住。旺的行為讓春十分生氣,春多次和旺談,旺的態度都十分強硬。萬般無奈之下,春將旺告上法庭。
庭審中,旺辯稱,離婚協議書是春趁著他醉酒時騙他簽的,違背了他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旺認為,該房屋是婚后雙方共同財產,過戶給春一方顯失公平,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
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旺關于離婚協議書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的抗辯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旺配合春進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并于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搬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