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離婚手續為如果離婚雙方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以上問題存有爭議,則需回國向原結婚......下面為您詳細介紹留學生離婚手續。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果離婚雙方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以上問題存有爭議,則需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雙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中國駐美使領館認證,亦可由中國駐美使領館直接公證。
具體離婚手續:
一、在國外留學的夫妻,回國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適用中國法律處理。
二、在這種離婚訴訟中,一方對國外的財產主張權利的,應負舉證責任,對其主張有責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證據。人民法院需要查證時,兩國之間有司法協助協議的,人民法院可按協議的規定,委托外國法院代為查證。
三、父母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子女由誰撫養,可由父母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子女的權益和父母的具體情況,判決由一方撫養。
對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如雙方自愿離婚,又無財產、子女糾紛,雙方可回國親自向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對財產、子女有爭議的,則需要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因特殊情況,雙方或一方確實不能親自回國辦理離婚訴訟,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辦理離婚訴訟,并提交書面意見。
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規定,中國公民不管是在我駐外使、領館或在國內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離婚,雙方均應親自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不得采用委托方式。委托方式只適用于通過法院的起訴離婚。即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可向國內法院提出離婚起訴,也可委托親友辦理訴訟。
夫妻異地的離婚手續
1、協議離婚。
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離婚。
2、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離婚,或愿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方面未達成協議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規定,可區分不同情況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①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由要求離婚的一方向不愿意離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②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況,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二是被勞動教養的人;三是被監禁的人。
③按照《意見》第11條的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如果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此外,根據《意見》第1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起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證件:1、雙方的結婚證;2、離婚訴狀及其附件;3、與案件有關的證據;4、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