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自由選擇權
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孩子在哺乳期能離婚嗎?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哺乳期的孩子撫養權歸屬如何確定?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對不需要進行母乳喂養的子女的撫養權的處理原則為: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滬律網小編總結:孩子尚在哺乳期,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但女方不同意離婚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是女方先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否則,男方在孩子哺乳期提出離婚,法院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