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署離婚協議書后反悔離婚協議書簽訂后又反悔的不在少數,反悔的內容,既有可能對離婚本身的反思,或是對離婚后生活的恐懼不想離婚,又或是對財產分割方式反悔,希望多分得財產。無論是哪一種方式的反悔,對另一方而言都可能揪心的懊惱。這邊在財產、小孩撫養等方面做出了較大的讓步,而對方卻胃口更大,要求更多。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在訴至法院后連以前作出的讓步都不算。這種博弈,筆者一定程度上贊同,因為權益的爭取往往就是一點點的努力而得來。本書需要提醒的是,在離婚商談中做出了對己方有利的離婚協議書,特別是在財產分割方面。可由于工作安排等原因,不能及時辦理離婚手續,在這種情況下,建議當事者能根據離婚協議書中財產分割的意思,另行簽訂一份財產約定。這樣,即便對方事后反悔,不肯配合辦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已經有了對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護,就不用擔心對方反悔了。2.財產歸小孩名下很多離婚當事者在離婚手續的辦理過程中,會要求將財產歸于小孩名下,名為從小孩利益著想,實際是為達到自己的目的。一般來說,男方要求將財產歸于小孩名下,而不給女方,往往是想以此來牽制女方再婚,要求女方一心一意地將孩子撫養成人;而女方要求將財產歸于小孩名下的,則是想通過孩子分得財產來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當然,亦不排除就單純是為了孩子保護出發的情形。就前兩種目的而言,其實在法律上都無法實現。以協議的形式限制另一方再婚,顯然是違法的;而小孩名下的財產,只能是歸小孩所有,直接撫養一方只能有代管的權利。要處置如房產一類的不動產的,在手續的辦理上,又必然會受到阻礙。而從小孩的教育方式來考量,過早地賦予小孩大量的財物,很有可能助長小孩的惰性,不利于培養其吃苦耐勞的品質,拼搏的精神。這顯然又與一切為了小孩出發的初衷相違背。所以,在離婚協議書中將財產約定歸小孩所有,并非是一個好的方式。還不如好好地就小孩日后的撫養、探望作出細致、平和的商談,給孩子提供相對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這才是最為重要的。3.離婚不離家要慎行離婚不離家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仍有不少,并且導致離婚不離家的狀況大多是由于小孩的照顧為借口,當然還有的是因為住房條件的不允許,只能住在一個屋檐下。離婚不離家的情形雖然有可能促使雙方又重新走在一起,但對于一方,特別是對于女性的人格傷害會非常大。并且,常常發生的一個后果是,兩人雖然重新在一起生活,但遲遲不辦理復婚手續,在法律上還是同居關系。而在這個期間,雙方又共同購置了不少的財產,待到哪一天又因故要分開時(其實沒有辦理復婚手續的“復婚”最終離開的案例非常多),必然會有一方的權益會因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制的保護而受到極大損害。另外,離婚不離家的狀況,也不利于當事者從離婚的失敗經歷中獲得有益的教訓。一個正確的婚姻關系相處模式應該是怎樣的,夫妻間應如何地互相理解與接納,都不能得到有益的改善。這也會使得雙方都不能從離婚中獲得成長。導致的結果是,要么雙方都不好走出去另行組建家庭;要么是雙方仍在打鬧中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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