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王××,漢族,25歲,××省××縣××鄉××村人,住本村。女方:肖××,漢族,23歲,××省××縣××鄉××村人,住本村。男女雙方1998年9月1日結婚,1999年12月生一女孩王××,現就離婚事議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1、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2、婚生女王××跟隨男方王××共同生活,女方肖××每月給付生活費300元,以現金形式每月5日前給付,男方保證女方每月至少可探望女兒一次,時間定為每月最后一個星期日,由女方負責接送。3、中電視機一臺(康佳29#),冰箱一臺(新飛雙門210L),洗衣機一臺(小鴨全自動)、組合音響一套歸女方李××所有;組合家具一套(床、床頭柜、大衣柜、梳妝臺)、沙發一套、茶幾一個、床上用品一套、廚具一套(包括鍋、碗、液化汽灶及抽油煙機)歸男方所有;各人衣服歸個人所有,個人生活用品(女方首飾、化妝品、男方剃須刀等)歸個人所有。無共同債務。4、夫妻雙方不存在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5、此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男方:張××(簽字,按手印) 女方:李××(簽字,按手印)20××年×月×日20××年×月×日五、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情形:(一)一方要求離婚的;(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四)未辦理的。對于以上情形,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程序您可以參考下一章訴訟離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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