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神病人簽離婚協議 岳父主張協議無效丈夫嫌棄妻子有病,為達離婚目的,與精神病患者的妻子簽訂離婚協議。其父以人的身份將女婿告上法庭。5月24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宣判了這起離婚協議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朱某與龍某簽訂的《》無效。朱某與龍某于2004年11月5日辦理手續,結為夫妻?;楹蠓蚱薷星樯泻?,但從2007年8月始,朱某在精神上、生活上有些不正常,夫妻間為此產生矛盾并時常發生爭吵。2009年6月19日,朱患病外出,經家人送往醫院治療后診斷為精神分裂癥。2009年6月22日,龍某與朱某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并于當日領取了《》。2009年6月26日,朱某被送至吉安市第三人民醫院治療,經檢查精神狀況存在言語性幻聽、被跟蹤感、被洞悉感和非血統妄想,無自知力,診斷偏執型精神分裂癥。2009年11月5日以顯著療效出院。2010年2月24日,吉安精神醫學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認為朱離婚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其離婚行為受幻覺支配,乃系精神病狀所致,對離婚行為的性質、后果不能正確理解,實質性辨認能力喪失,結論:精神分裂癥、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之后,朱的父親以監護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龍桂柱與朱琴麗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及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告朱某與被告龍某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其離婚行為受幻覺支配,乃系精神病狀所致,故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原告要求宣告該《離婚協議書》無效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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