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與孟先生婚后育有一子。2009年12月,因感情破裂,白女士與孟先生在民政局簽訂了《自愿》,辦理了。在該自愿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在婚后取得的登記在孟先生名下的本市A處房屋歸孟先生所有,孟先生在離婚后一個月內向白女士支付房屋折價款人民幣40萬元;兒子由孟先生撫養,白女士每月5日前向孟先生支付撫養費500元,直到兒子18歲。2010年5月,白女士將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孟先生依據《自愿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向其支付房屋折價款人民幣40萬元。庭審中,孟先生拿出了另一份在雙方辦理離婚協議前五個月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同意A處房屋歸兒子所有,男、女雙方之間沒有任何債權債務。孟先生稱,房子是兒子的,所以不會給前妻錢。A處房屋仍登記在孟先生名下。[評析]本案中,出現了兩份內容不一致的離婚協議書,雖均有男、女雙方親筆簽名,但第二份在民政局登記離婚時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系雙方對的分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且是對第一份《離婚協議》的變更,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以雙方最后簽名確認的《自愿離婚協議書》為準。離婚后,現A處房屋登記在孟先生名下,而孟先生未履行《自愿離婚協議書》中支付白女士房屋折價款的義務,現白女士根據《自愿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向張先生主張房屋折價款,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