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位女性讀者咨詢,其與前夫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雙方對孩子的撫養費等問題均已作出過明確的約定。但離婚后,前夫卻拒不履行協議,一直回避支付撫養費等費用。此種情形,作為女方該如何要求對方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黃夢燕表示,由于民政局的相關文書一般情況下不具有可強制性,這名女士并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一般可申請強制執行的文書,包括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公證處出具的部分的可執行的文書也在此列。這名女士最好通過審判程序去申請執行,通過法院達成判決,從而要求履行。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所作出的約定是有效的,法院也會依照協議內容作出判決。但比如簽訂協議后一段時間,如孩子的生活費用上漲等情況發生,則在起訴時,一方也可以提供相應證據,對主張的金額作相應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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