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小姐:我與李先生2011年底結婚,婚后,我們經常因為家事爭吵。2014年5月,我們決定離婚。辦理離婚登記時,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并提交了離婚協議。其中,約定李先生在手續辦完后兩個月內一次性支付補償費5000元給我。但直至9月,李先生還沒支付。我能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離婚協議上的財產內容?何紫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1條,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離婚協議屬于當事人自愿達成一致的一種法律行為,這樣的協議不屬于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至于個別婚姻當事人因急于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致離婚后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反悔的,法律只規定了補救措施。那就是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葉小姐可通過兩種方式獲取該筆錢:要么自己向李先生追討;要么憑借手中的離婚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離婚協議,當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不能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訴審理。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