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簽了離婚協議準備離婚,協議寫明把房子過戶給妻子。之后,兩人和好,一年后再次鬧離婚。那么,那份協議還有效嗎?回放:分分合合最終離婚王琴和劉志強是大學同學,2009年結婚。剛開始,夫妻關系非常好。后來,劉志強因工作不順,賦閑在家無所事事,態度也變得惡劣起來。2013年10月,王琴提出離婚,寫了一份《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要劉志強將房子過戶給她,兒子跟王琴。劉志強沒有反對,簽了字。二人準備辦離婚手續,但經過家人勸導,劉志強答應改正陋習,二人和好。不過,劉志強仍舊不務正業,還迷上了打牌。2014年,王琴到法院起訴離婚,要求按當初簽的協議來處理財產和兒子的撫養問題。劉志強說自己沒有生活來源,不同意。法院:協議過期不能生效法院查明,王琴和劉志強居住的房子是劉志強婚前購買,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認為,他們簽訂的協議表明,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協議是以登記離婚為生效條件的。雙方后來和好,所以協議并沒有生效。因此,王琴要求按協議分割財產,法院不支持。法院判雙方離婚,劉志強婚前購買的房產仍屬于他個人所有,征求兒子意愿后,兒子由王琴撫養,劉志強按月支付撫養費。律師:協議名稱非常關鍵重慶海外律師事務所譚波律師:《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和《夫妻財產處置協議》不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離婚是前提條件,其他內容都屬于附隨性。在婚姻關系沒有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產效力。所以,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是不生效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和我們通常理解的《夫妻財產處置協議》有本質區別。《夫妻財產處置協議》是夫妻雙方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作出的約定,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簽字后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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