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離婚后的翁某和李某共同償還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光山縣支行貸款本息。翁某、李某原系夫妻關系。2012年8月2日,被告翁某與郵政銀行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2013年4月30日簽訂《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借貸本金人民幣5萬元,年利率15.3%,期限12個月,用于經商。被告李某亦在該借款合同中簽字認可。2014年8月,翁某、李某因感情不和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約定郵政銀行的貸款由翁某個人歸還。后被告翁某僅歸還了一部分貸款,郵政銀行將翁某和李某告上法庭,由此引起訴訟。光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翁某與李某在借貸發生時是夫妻關系,該筆貸款屬夫妻共同之債,應由夫妻共同償還。雙方在離婚糾紛中,對該筆貸款達成由翁某個人歸還的協議,是雙方之間的對內約定,不影響對外共同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義務,故判決被告翁某、李某應共同歸還借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縣支行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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