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麗與被告張偉均系開魯縣東鳳鎮農民,兩人經人介紹相識,2012年2月14日登記結婚,2013年2月20日生育女孩張淼。婚后,原告發現被告沉迷于賭博,不履行家庭義務,雖經親屬規勸仍未改正,故原告欲與被告離婚。被告為繼續維持雙方的婚姻關系,向原告保證戒除賭博惡習,盡心盡力照顧家庭,后通過協商,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如下:一、被告保證不再賭博;二、若因被告原因造成離婚,則雙方一致同意婚生女孩由原告撫養,所有財產歸原告所有。后原告發現被告仍參與賭博,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按照雙方訂立的“離婚協議”進行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說法開魯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法官田志民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所謂“離婚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本協議實際包含家庭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兩個離婚時必然要解決的法律問題。首先,雙方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不涉及身份關系,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應依法對該協議效力進行審查,若經審查不存在欺詐、脅迫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則應依法認定其有效,一方主張按協議履行的,法院應予支持。其次,撫養關系屬于身份關系,不能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離婚案件中,法院是以更有利于孩子學習、生活、健康成長為依據判定小孩撫養關系的,故不宜按該協議的約定確定其撫養關系。若在離婚時,協議約定的撫養關系不利于小孩成長的話,仍認定協議有效,依該協議判定撫養關系的話,將可能嚴重侵害小孩利益,不利于其健康成長。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