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丈夫隱瞞實情與妻子一起辦理了離婚登記,8月23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南匯區民政局核發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5月,原告王某與第三人金某登記結婚。2006年10月至今年6月,原告因患偏執型分裂癥住院治療,至今未康復。今年5月,金某與王某至被告處申請離婚登記,被告給予辦理離婚登記,核發了離婚證。不久,王某的父親以女兒患有精神病,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行為無效為由,代理原告將南匯區民政局告上法庭,請求撤銷離婚登記。
法院認為,第三人與原告至被告處辦理離婚登記時,原告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第三人擅自帶原告至被告處辦理離婚登記,被告依照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應當不予受理。因此,被告向第三人和原告核發離婚證的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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