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工作中,經常接到這樣的咨詢:雙方因為吵架等家庭瑣事的原因,一方從家中搬出滿兩年的,是否就算自動離婚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實上在我國,自2003年8月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以后,男女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而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法途徑有三條: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頒發,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一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系;還有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系自然終止。那為什么還會有“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就自動離婚的說法呢?”,這種說法源自何處呢?依據《》第32條的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婚姻法》明確列舉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并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系,上述“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對法律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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